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为严格实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部对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机动车产品进行型式核准。经审核,现对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 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 183525—2013)、《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 17691—2005)、《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GB 14622—2007)第Ⅲ阶段排放限值的第119批、第Ⅳ阶段排放限值的第95批和第Ⅴ阶段排放限值的第50批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详细内容见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org.cn。
附件:1.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119批)
2.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95批)
3.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五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50批)
6.国III达标车型汇总表119
7.国IV达标车型汇总表95
8.国V达标车型汇总表50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1月25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1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