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电能替代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复函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你司《关于征求对〈关于推进电能替代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国能综电力〔2015〕56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电能替代应以确保电力供应端符合各项环境保护要求为前提,建议在第2页最后一段“坚持有序推进”中增加“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科学调控新增火电建设,主要依托可再生能源和发挥现有火电机组潜力保障替代电力供应”。
二、我国《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提出到2020年,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48亿吨标准煤左右。第3页“(三)总体目标”提出,要实现2.5亿吨标煤替代,简单计算可知约占能源消费总量的5.2%,远高于总体目标中提出的“带动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提高2%,带动电煤占煤炭消费比重提高2.6%”的比例,建议对此予以分析。同时,建议说明“2.5亿吨标煤替代”目标的制定依据,分析与“十三五”电力规划和国家控制煤炭消费比重相关要求的一致性,以及环境合理性。
三、实施好电能替代的关键是在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的同时压减散烧煤、燃油消费量,建议在第3页“三、重点任务”部分增加保障相关领域散烧煤、燃油消费量同步压减的要求以及可落实、可考核的具体措施,核算初步经济代价,确保发挥电能替代的环境正效应且经济技术可行。
四、建议将第5页第3至4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将电能替代全面融入各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修改为“地方各级政府应将电能替代全面融入当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五、建议将第6页第5行“强化环保强制措施”修改为“严格节能环保措施”。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