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规范各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的要求,我部组织起草了《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同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详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下简称企业用地调查)工作的统一管理。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牵头负责企业用地调查技术支撑。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会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统称国家级质量控制实验室)负责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支撑。省级详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或省级环境保护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用地调查工作的统一管理。各地要结合实际确定本省(区、市)企业用地调查工作的主要技术支撑单位,各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是本省(区、市)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支撑负责单位。
国家级质量控制实验室按照全国详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总体要求,制定全国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计划。各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要按照本通知和本省(区、市)详查实施方案制定本行政区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方案。国家和各省(区、市)分别组建国家和省级质量监督检查专家库,参与企业用地调查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审核纠偏及考核评估。
二、强化监督检查,严格任务承担单位管理
国家级质量控制实验室委托专业机构或组织国家级专家对各省(区、市)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各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可委托专业机构或组织省级专家对本行政区域企业用地调查各环节具体任务承担单位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各级质量检查发现的重大或典型问题应及时报送全国详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全国详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视问题情况对相关行政区采取预警、限期整改、通报等措施。
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统一筛选专业机构及检测实验室参与本省(区、市)企业用地调查地块信息采集、初步采样调查、样品分析测试等相关工作。在严格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的基础上,鼓励各省(区、市)有序推动有资质的社会化检测实验室参与企业用地调查工作。
承担企业用地调查的专业机构、检测实验室和质量控制实验室要组织主要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参加国家或省级组织的相关技术培训,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制定和实施内部质量控制计划,从严落实全过程质量管理措施,自觉接受国家和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组织的质量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被检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应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控制措施。
三、开展风险筛查与风险分级结果审核纠偏
根据各地风险筛查与风险分级工作进展,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要及时进行风险筛查与风险分级方法的系统优化,积极组织力量指导和配合各地开展风险筛查与风险分级结果的审核纠偏。
各省(区、市)要建立企业用地风险筛查与风险分级的结果审核纠偏机制,组织具有污染地块环境调查经验、熟悉当地重点行业企业生产经营和产排污情况、参加过企业用地调查相关技术培训的专家,对风险筛查结果、风险分级结果进行技术审核纠偏。相关单位要根据专家纠偏意见进行整改。审核纠偏后的风险筛查结果、风险分级结果及审核纠偏专家意见报送全国详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四、组织开展质量管理工作总结和质量评估考核
国家级质量控制实验室负责对各省(区、市)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报送全国详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支撑对各省(区、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评估考核工作,并组织编制全国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总报告。
各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负责对参与本行政区域企业用地调查的专业机构及检测实验室进行综合评估,编制本省(区、市)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总报告,并报送省级详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国家级质量控制实验室。各省(区、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年度自查报告应包括详查工作质量管理相关内容。
承担企业用地调查工作的专业机构和检测实验室应在完成调查任务时向各任务来源省(区、市)的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提交工作质量自评估报告。
五、其他事项
各省(区、市)在详查工作专项经费中要安排专门的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经费,确保经费按时足额到位,保障企业用地调查质量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国家和各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相关管理文件和技术规定的要求,严肃查处漏报瞒报、篡改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
参加企业用地调查质量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的信息,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确保不发生失泄密问题。
附件: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