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回山东菏泽民用机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菏泽牡丹机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中止〈山东菏泽民用机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函》(菏机建投(2018)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2017年12月,你公司通过我部建设项目环评网上受理系统报来《关于请予审批〈山东菏泽民用机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菏机建投(2017)22号),我部依法受理《山东菏泽民用机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并立即委托进行技术评估。在技术评估过程中,发现该项目在尚未获得环评批复的情况下已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在报送我部审批前,该项目环境违法行为未经查处,且你公司未在申请文件和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如实陈述,违反了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环办函〔2015〕389号)的有关要求。因此,我部决定终止该项目环评审批程序,退回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你公司应深刻反省,强化守法意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依法获得批准前,不得开工建设。我部委托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部华东督察局进行监督检查。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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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部华东督察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