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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2017年度环境质量改善成效明显的市(州)拟入选名单意见的函
河北、福建、山东、贵州、云南、西藏、青海省(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环保专项资金激励措施实施规定》(环办规财〔2017〕5号)的相关要求,我部根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7年考核结果,拟确定河北省邢台市、福建省龙岩市、山东省日照市、贵州省黔南州、云南省红河州、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青海省海北州作为2017年度环境质量改善成效明显的市(州)。现征求你省(区)意见,请于3月23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 董姣
电话:(010)66556124
传真:(010)66556127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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