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贵州省锑污染当量值有关问题的复函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确定贵州省锑污染当量值的请示》(黔环呈〔2015〕17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的有关规定,在我部未制定锑污染物当量值前,你厅测算研究确定的锑污染物当量值0.02千克,经公示后,可用于你省核算锑污染物排放量。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
201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