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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可《海南昌江核电厂1、2号机组质量保证大纲(运行阶段)》(1版)的函
海南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提交海南昌江核电厂1、2号机组质量保证大纲(运行阶段)的报告》(海核核安发〔2016〕367号)及《关于提交〈海南昌江核电厂1、2号机组质量保证大纲(运行阶段)〉(报批版)的报告》(海核核安发〔2017〕339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你公司提交的《海南昌江核电厂1、2号机组质量保证大纲(运行阶段)》(1版)是可以接受的,现予认可。
你公司应严格遵守上述认可的质量保证大纲,确保核电厂运行安全。
国家核安全局
2017年10月20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