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7年3月1日—2017年3月14日我部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4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7年3月15日-2017年3月21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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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内蒙古吉煤矿业有限公司霍林河二号(达来胡硕)矿井及选煤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环审〔2017〕23号 | |
2 | 关于金沙江上游巴塘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环审〔2017〕28号 |
二、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沙曲一矿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 环验[2017]9号 | |
2 | 关于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沙曲二矿及选煤厂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 环验[2017]10号 | |
3 | 关于南京港龙潭港区四期工程(集装箱二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 环验[2017]11号 | |
4 | 关于山西王家岭煤业有限公司500万吨/年矿井(含选煤厂)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 环验[2017]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