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7年3月31日—2017年4月16日我部对6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7年4月17日-2017年4月23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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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青海省海西州那棱格勒河水利枢纽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环审〔2017〕34号 |
2017-3-20 |
2 |
关于综合极端条件实验装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环审〔2017〕37号 |
2017-3-16 |
3 |
关于陕西永陇矿区麟游区招贤煤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环审〔2017〕38号 |
2017-3-16 |
4 |
关于中国石化青宁输气管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环审〔2017〕39号 |
2017-3-20 |
5 |
关于蒙西煤制天然气外输管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环审〔2017〕40号 |
2017-3-20 |
6 |
关于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4000万吨/年炼化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环审〔2017〕45号 |
2017-4-1 |